法规政策解读(12)刑法修正案(十一)金融领域相关条文解读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金融领域主要涉及证券犯罪、非法集资犯罪和洗钱罪的修改。
一、证券犯罪
本次刑法资本市场相关修改内容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进一步提高证券违法成本,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的证券犯罪罪名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
1.扩大证券范围,与新《证券法》规定保持一致。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2.大幅提高刑罚力度。其一,增加5年以上量刑档,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其二,罚金数额显著提高。第2、3款分别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单位犯罪的罚金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20%至100%,较原来的1%至5%标准高出20倍。
3.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有效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新旧条文对比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1.确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之刑事责任。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2.加大量刑力度。原违规披露罪的最高刑期仅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修正不但将“严重”行为从原来的“3年”提升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即最高刑期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罚金刑由限额罚金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制,取消了2万至20万的罚金限制范围。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新旧条文对比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与《证券法》修订有效对接,
一是将“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要素提至条文的整体规定部分。
二是借鉴新《证券法》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操纵情形的规定,新增操纵行为类型,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新旧条文对比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
1.补充“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中介机构人员作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
2.进一步明确了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新旧条文对比
2017《刑法》第229条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非法集资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的非法集资犯罪罪名为: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本次修正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1.将法定刑由原来的两档修改为三档,增加“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10年提高到15年。
2.罚金由限额罚金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制。取消了最高50万元的罚金限制。
3.新增“减轻”量刑情节。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和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均明确,对于主动退赃退赔者可以从轻处罚。本次刑法修正在上述基础上,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新增“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新旧条文对比
(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1.量刑调整。由原来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档改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档,取消了“数额特别巨大”。
2.取消了最高50万元的罚金限制。
集资诈骗罪的新旧条文对比
三、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1.新增“自洗钱”行为。《修正案》将原条文中特定严重犯罪后的“协助洗钱”行为,修正为包括“自洗钱”行为(即上游犯罪行为人清洗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在内的洗钱行为,扩大了本罪规制犯罪手段的范围。
2.增加了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洗钱行为。本次修正,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上升到立法高度,对支付平台提供支付服务过程中的合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限额罚金制改为无限额罚金制。取消洗钱数额5%-20%罚金刑范围,意味着罚金刑不再受洗钱数额最高20%标准限制,即罚金刑力度可能更大。
洗钱罪的新旧条文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