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2024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非法集资陷阱重要知识点3
时间: 2024-01-10 10:04:48 信息来源: 分享至 : 字体大小 :
一、什么情况下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三、集资诈骗数额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四、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计算?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五、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如何定罪处罚?

按照“新《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非法集资提供虚假宣传如何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如何处罚?

依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谁承担?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九、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包括哪些?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十、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十一、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所在行业监管部门的许可证以后,是否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属于特许金融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涉嫌非法集资。



十二、既取得了营业执照,又取得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是否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有可能。如果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十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

存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由于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又有金融机构工作身份的加持,往往更具迷惑性。